宋襄公葬其夫人,酰醢百瓮。曾子曰:“既曰明器矣,而又实之。”孟献子之丧,司徒旅归四布。夫子曰:“可也。”读赗,曾子曰:“非古也,是再告也。”成子高寝疾,庆遗入,请曰:“子之病革矣,如至乎大病,则如之何?”子高曰:“吾闻之也:生有益于人,死不害于人。吾纵生无益于人,吾可以死害于人乎哉?我死,则择不食之地而葬我焉。”
宾酬主人,主人酬介,介酬众宾,少长以齿,终于沃洗者焉。知其能弟长而无遗矣。
桓公欲遷都,以張拓定之業。孫長樂上表,諫此議甚有理。桓見表心服,而忿其為異,令人致意孫雲:“君何不尋遂初賦,而強知人家國事?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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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坐道人不作漢語,或問此意,簡文曰:“以簡應對之煩。”
殷中軍廢後,恨簡文曰:“上人箸百尺樓上,儋梯將去。”
再期之丧,三年也;期之丧,二年也。九月七月之丧,三时也;五月之丧,二时也;三月之丧,一时也。故期而祭,礼也;期而除丧,道也。祭不为除丧也。三年而后葬者必再祭,其祭之间不同时而除丧。大功者主人之丧,有三年者,则必为之再祭。朋友,虞祔而已。士妾有子,而为之缌,无子则已。生不及祖父母诸父昆弟,而父税丧,己则否。降而在缌小功者,则税之。为君之父母、妻、长子,君已除丧而后闻丧,则不税。近臣,君服斯服矣;其余,从而服,不从而税。君虽未知丧,臣服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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