舊目韓康伯:將肘無風骨。
王为群姓立社,曰大社。王自为立社,曰王社。诸侯为百姓立社,曰国社。诸侯自立社,曰侯社。大夫以下,成群立社曰置社。
取妻不取同姓;故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。寡妇之子,非有见焉,弗与为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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郗嘉賓喪,婦兄弟欲迎妹還,終不肯歸。曰:“生縱不得與郗郎同室,死寧不同穴!”
人問顧長康:“何以不作洛生詠?”答曰:“何至作老婢聲!”
曾子曰:“朋友之墓,有宿草而不哭焉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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