簡文雲:“劉尹茗柯有實理。”
大夫吊,当事而至,则辞焉。吊于人,是日不乐。妇人不越疆而吊人。行吊之日不饮酒食肉焉。吊于葬者必执引,若从柩及圹,皆执绋。丧,公吊之,必有拜者,虽朋友州里舍人可也。吊曰:“寡君承事。”主人曰:“临。”君遇柩于路,必使人吊之。大夫之丧,庶子不受吊。妻之昆弟为父后者死,哭之适室,子为主,袒免哭踊,夫入门右,使人立于门外告来者,狎则入哭;父在,哭于妻之室;非为父后者。哭诸异室。有殡,闻远兄弟之丧,哭于侧室;无侧室,哭于门内之右;同国,则往哭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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殷中軍被廢,在信安,終日書空作字。揚州吏民尋義逐之,竊視,唯作“咄咄怪事”四字而已。
桓宣武命袁彥伯作北征賦,既成,公與時賢共看,鹹嗟嘆之。時王珣在坐雲:“恨少壹句,得‘寫’字足韻,當佳。”袁即於坐攬筆益雲:“感不絕於余心,泝流風而獨寫。”公謂王曰:“當今不得不以此事推袁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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