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母之君母,母卒则不服。宗子,母在为妻禫。为慈母后者,为庶母可也,为祖庶母可也。为父母、妻、长子禫。慈母与妾母,不世祭也。丈夫冠而不为殇,妇人笄而不为殇。为殇后者,以其服服之。久而不葬者,唯主丧者不除;其余以麻终月数者,除丧则已。箭笄终丧三年。齐衰三月与大功同者,绳屦。练,筮日筮尸,视濯,皆要绖杖绳屦。有司告具,而后去杖。筮日筮尸,有司告事毕而后杖,拜送宾。大祥,吉服而筮尸。庶子在父之室,则为其母不禫。庶子不以杖即位。父不主庶子之丧,则孙以杖即位可也。父在,庶子为妻以杖即位可也。诸侯吊于异国之臣,则其君为主。诸侯吊,必皮弁锡衰。所吊虽已葬,主人必免。主人未丧服,则君于不锡衰。养有疾者不丧服,遂以主其丧。非养者入主人之丧,则不易己之丧服。养尊者必易服,养卑者否。妾无妾祖姑者,易牲而祔于女君可也。妇之丧、虞、卒哭,其夫若子主之。祔,则舅主之。士不摄大夫。士摄大夫,唯宗子。主人未除丧,有兄弟自他国至,则主人不免而为主。
宣武集諸名勝講易,日說壹卦。簡文欲聽,聞此便還。曰:“義自當有難易,其以壹卦為限邪?”
君之丧:三日,子、夫人杖,五日既殡,授大夫世妇杖。子、大夫寝门之外杖,寝门之内辑之;夫人世妇在其次则杖,即位则使人执之。子有王命则去杖,国君之命则辑杖,听卜有事于尸则去杖。大夫于君所则辑杖,于大夫所则杖。大夫之丧:三日之朝既殡,主人主妇室老皆杖。大夫有君命则去杖,大夫之命则辑杖;内子为夫人之命去杖,为世妇之命授人杖。士之丧:二日而殡,三日而朝,主人杖,妇人皆杖。于君命夫人之命如大夫,于大夫世妇之命如大夫。子皆杖,不以即位。大夫士哭殡则杖,哭柩则辑杖。弃杖者,断而弃之于隐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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謝公雲:“賢聖去人,其閑亦邇。”子侄未之許。公嘆曰:“若郗超聞此語,必不至河漢。”
是月也,乃命水虞渔师,收水泉池泽之赋。毋或敢侵削众庶兆民,以为天子取怨于下。其有若此者,行罪无赦。孟冬行春令,则冻闭不密,地气上泄,民多流亡。行夏令,则国多暴风,方冬不寒,蛰虫复出。行秋令,则雪霜不时,小兵时起,土地侵削。
太傅有三才:劉慶孫長才,潘陽仲大才,裴景聲清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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